廣州離婚糾紛官司專業(yè)律師;起訴離婚官司需要哪些材料
概述:離婚糾紛官司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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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您介紹離婚糾紛相關法律知識:
一、涉及離婚需要準備的書面材料
1、如果雙方協(xié)議離婚,需要《離婚協(xié)議書》、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民政部門辦理
2、如果協(xié)議不成需要起訴離婚,訴訟材料:
(1)《民事起訴狀》3份、身份證(雙方復印件3份)、如果在非雙方戶籍地起訴的,則需要證明在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才能在經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立案、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3份;
(2)涉及子女撫養(yǎng)權的需要提供子女出生證明或戶口本、對方不適宜撫養(yǎng)孩子的證據(jù)(疾病、惡習賭博、家暴、工作經常出差等證據(jù))、經濟條件及計算撫養(yǎng)費時需要提供工資收入證明;
(3)需要分割的財產相關證明(房產查冊信息,購房合同,首付款銀行流水、按揭貸款合同、還款清單等)、夫妻共同存款(銀行卡流水單)、債權債務相關證明(借款合同或借條、銀行轉賬流水單)、需要法院查封、凍結財產的需要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及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無財產的話可以聯(lián)系一些有資質的投資公司出具《保函》,需要法院調查財產或一些當事人自己由于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提供的證據(jù)的需要提交《調取證據(jù)申請書》
(4)婚內出軌或家暴的提供相應證據(jù)(報警記錄、圖片視頻、錄音等)
二、涉及離婚相關法條
(1)管轄權《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撫養(yǎng)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yǎng)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jù)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xié)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xié)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可予準許。
(3)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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