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番禺區(qū)工程承包發(fā)包合同糾紛工程款糾紛律師V廣州工程律師 

概述:擅長處理施工承發(fā)包與招投標、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工程價款結算、工程款催收、工程質量糾紛、工程保修及缺陷責任、索賠與反索賠、工程鑒定、工期糾紛、優(yōu)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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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專業(y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師團隊聯(lián)系電話(微信):13570980701,QQ:1127365324,十年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訴訟經驗,擅長處理施工承發(fā)包與招投標、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工程價款結算、工程款催收、工程質量糾紛、工程保修及缺陷責任、索賠與反索賠、工程鑒定、工期糾紛、優(yōu)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保護等事宜;辦案經驗豐富,勝訴率高,收費優(yōu)惠,歡迎咨詢。

以下為您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律師為您普及工程糾紛部分相關案例: 

某建筑公司因工程造價問題與開發(fā)商產生爭議,造成開發(fā)商不能及時給付該建筑公司巨額工程款,后建筑公司將開發(fā)商告上了法庭。昨天,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該案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據了解,該建設工程欠款案是今年一中院開審的第一案. ■原告訴請 原告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第三人參與某開發(fā)公司建設的某住宅樓工程招標活動,被審查確定為中標單位。同年4月,第三人與某開發(fā)公司簽訂了1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為7000平方米,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雙方同時補充約定:本合同造價不包括地基處理、室外工程等項目,建筑面積則按竣工后實際面積調整。由于工程前期墊資巨大,第三人將合同工程分包給了原告。原告因此成為了該建筑項目的建筑分包商。 

在施工過程中,某開發(fā)公司對工程設計做了重大變更,至2001年3月30日工程竣工時,原告實際完成房屋建筑面積為10077平方米,另外根據被告要求增加了基礎處理、封陽臺、墻體噴涂、搭建臨時售房處等工程。后該開發(fā)公司一直拒絕辦理工程款的結算手續(xù)。 

此后,某開發(fā)公司與另一家房地產公司因該工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fā)生訴訟糾紛。后經法院判決,另一家房地產公司獲得了該工程的所有權,并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在本案訴訟之前,該房地產公司已給付原告400余萬元工程款,但尚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款未給付原告。后雙方因工程造價問題產生分歧,房地產公司拒絕給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因此,原告將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相關清償責任。開庭后,原告方將工程造價定在了745萬。而被告方認為該款應為640萬。 

■被告意見 

被告的代理人昨天在庭上說,工程結算應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依據合同履行。關于原告所稱“被告晚付工程款”的問題,是因為原告簽字已同意墊付。目前的情況是原告自己造成的。另外,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合同中包括封陽臺,原告以此提出更多要求是無依據的。考慮到諸多原因,被告方愿將工程造價從640萬增加到680萬。原告工程未達到優(yōu)質標準及工程交付晚等因素,被告就不再追究了。 

原告的代理人姜志君表示,被告給出的數(shù)額是不能接受的,原告方可以將工程款降至720萬。后經法官調解,被告代理人將工程造價增加到700萬。但原告方還是堅持720萬元的給付要求。昨天上午本案調解未果,法官宣布休庭,擇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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