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拘留販賣毒品罪是以純度還是以克數(shù)判刑?番禺區(qū)販賣毒品 

概述:陳銳娜律師電話: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號: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陳銳娜律師是廣州刑事辯護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jīng)驗,擅長刑事辯護、辦理取保候?qū)、減刑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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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銳娜律師電話: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號: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陳銳娜律師是廣州刑事辯護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jīng)驗,擅長刑事辯護、辦理取保候?qū)、減刑緩刑等事宜。歡迎您咨詢,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wù)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新城冼村路5號凱華國際中心7、8、9層,地鐵:5號線獵德站、APM線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違法行為被拘留后,簡單刑事案件直到法院開庭審判至少也要3-4個月時間,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屬都不允許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委托陳銳娜律師到其羈押的看守所會見,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師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項,以及法律問題,律師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機關(guān)供述了多少內(nèi)容,可以根據(jù)案情的復雜程度及后期量刑結(jié)果,盡快幫其申請取保候?qū)徥乱,以免受牢獄之苦!

 2012年9月初,被告人劉某等欲將假“毒品”販賣給畢某,屬于用所謂的“毒品”騙取錢財?shù)男袨,由于畢某識貨,沒有上當受騙,因此,該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一審法院,認定此次行為各被告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一)此次欲交易的“毒品”非刑法上含義的毒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依據(jù)被告人羅建的供述充分表明,鄭某華讓聯(lián)系的是參假的冰毒;鄭某華在一審庭審時供述欲賣給畢某的“毒品”底料很多,假“冰毒”并非刑法所稱的毒品。

  劉某、鄭某華、畢某的供述都一致表明所謂“毒品”質(zhì)量不好。鑒于本案各被告人并非法律專業(yè)人士,對其所說的“毒品”質(zhì)量不好,應當從欲交易實物的真實屬性上理解,不能將假“毒品”當成刑法上的毒品來定性。

  一審法院認定的此次販賣犯罪行為,由于沒有查獲的犯罪物品,也就沒有相應的鑒定依據(jù),單以各被告人說想交易“毒品”,就以販賣毒品罪認定不符合販賣毒品罪的構(gòu)成要件。

  (二)一審法院將被告人畢某沒有購買假“毒品”的行為定性為販賣毒品罪沒有法律依據(jù)

  販賣假毒品有兩種情況,一是販賣者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成真毒品來販賣;二是明知是假毒品,為了牟利,仍然當成真毒品進行販賣。對于這種情況,就要考慮販賣者的主觀心態(tài)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1、行為人不知道是假毒品,將假毒品當成真毒品來賣,行為人主觀上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販賣的行為。這種情況應定販賣毒品罪(未遂)。

  2、行為人故意用假毒品冒充真毒品進行販賣,獲取非法利益。行為人主觀上是想騙取他人的錢財,客觀上實施了以假充真的欺騙手段。整個交易貌似圍繞“毒品”進行,事實上,出售一方只有騙取錢財?shù)墓室狻<偃缳徺I方發(fā)現(xiàn)是假毒品,沒有上當交易,其不構(gòu)成犯罪;出售一方的詐騙行為沒有實施完成,也不構(gòu)成犯罪。

  本案中,本案被告人劉某、羅建、鄭柏華明知是假“毒品”,用假“毒品”冒充真“毒品”,目的是想騙取某的錢財,由于畢某的識貨,最終劉某、羅建、鄭柏華的詐騙行為沒有得逞,因此,此事件不構(gòu)成犯罪,一審法院認定此次行為屬于販賣毒品罪(未遂)屬于定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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