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規(guī)定 廣州非法拘禁罪辯護律師 

概述: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規(guī)定 廣州非法拘禁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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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quán)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xiàn)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根據(jù)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gòu)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nèi),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nèi),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jié)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jù)本條第2款的轉(zhuǎn)化犯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nèi),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行為人為索取非法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本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于“利用職權(quán)”的情形;沒有濫用職權(quán)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就屬于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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