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詐騙罪辯護律師 退贓爭取緩刑不予刑事起訴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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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金某。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案件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與房東佘某某的房屋租賃合同取得被害人龔某的信任,與龔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騙取租房款共計人民幣39,000元,均用于歸還其個人債務,嗣后逃匿。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金某在家屬的幫助下向被害人龔某賠償了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9,500元、向房東佘某某賠償了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取得了兩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金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屬實的被害人龔某的陳述筆錄,證人佘某某的證言筆錄,相關(guān)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商鋪)合同,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工作情況及被告人金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金某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在家屬的幫助下向被害人賠償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根據(jù)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金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公安、社區(qū)矯正等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13570980701-刑事辯護律師團隊 本律師團隊律師任職于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十年以上刑事辯護經(jīng)驗,提供各類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問題咨詢,處理過大量疑難案件,擅長辦理取保候?qū)、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緩刑、罪輕辯護、無罪辯護、上訴改判、減刑等刑事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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