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未結婚,彩禮能否要回?咨詢 廣州婚姻家事律師許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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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雙方未結婚,彩禮能否要回

關于彩禮能否要回,因為這一爭議在我們實際生活中廣泛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也認識不一,所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專門就彩禮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該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根據該規(guī)定,如果男女雙方未結婚,彩禮是可以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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