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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貴州經濟林木評估紫薇評估桂花樹評估礦山評估水廠評估酒店評估餐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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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guī)范有序開展,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建設順利實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各市(州)、縣(區(qū)、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市(州)、縣(區(qū)、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州)級房屋征收部門對轄區(qū)內縣(區(qū)、市)房屋征收部門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擬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各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應與上級部門的相關政策保持一致;

(二)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和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舉行聽證會,配合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工作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等;

(四)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五)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協議;

(六)向上一級房屋征收部門報送轄區(qū)內房屋征收補償的統計數據等相關資料。

二、房屋征收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各類服務機構完成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測繪、摸底調查、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省級房屋征收部門和市(州)級房屋征收部門要強化對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中各類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加強與其他資質管理部門的聯系,建立對征收工作中各類服務機構的考核制度,完善征收從業(yè)人員職業(yè)規(guī)范和持證上崗制度。

三、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設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項目規(guī)劃批準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等材料。

四、縣(區(qū)、市)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后,在報送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應報市(州)房屋征收部門征求意見。

市級屋征收部門應對市轄各區(qū)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總體平衡,并在征收工作中加強監(jiān)督指導。

五、市、縣(區(qū)、市)級人民政府應對房屋征收部門報送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公眾反饋意見的,應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實名提交房屋征收部門。

六、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對聽證會上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充分吸收采納。

七、市、縣(區(qū)、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展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制定并認真落實各項防范、化解、處置措施。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較多的(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戶數標準),應當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在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公告,告知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范圍內停止辦理下列事項或建設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以被征收房屋為住所(或經營場所)申請辦理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變更登記;

(三)改變房屋用途;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不當增加部分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guī)劃、國土、住建、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九、市、縣(區(qū)、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應存入專用賬戶,確保專款專用、足額支付。同時明確產權調換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建筑質量安全標準,水、電等配套設施齊全,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存在產權糾紛。

十、房屋征收部門應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縣(區(qū)、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組織國土、規(guī)劃、房管、建設、工商、稅務、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以及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或者標注的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簿標注的為準。

十一、市、縣(區(qū)、市)級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在征收范圍內或相關媒體上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范圍和對象;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差價計算方法、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搬遷費、臨時安置方式及標準、補助、獎勵標準及簽約期限等;

(四)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六)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的地點;

(七)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十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等相關費用,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市(州)、縣(區(qū)、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本信息來自于今日推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