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貨物買賣合同糾紛律師 海珠區(qū)買賣合同貨款追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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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您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之規(guī)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根據裁判摘要和一審法院的觀點,“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那么,合同解除后,根本就沒有適用《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的余地,當然也就不能根據第一百一十四條主張違約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違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也不表現為支付違約金,”似乎可以理解為,即使合同解除后,守約方可以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違約方的承擔責任方式也不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而只是表現為賠償損失。 
  換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否可以這樣解讀:《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即使將這里的“賠償損失”理解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在《合同法》第七章中,支付違約金是不同于賠償損失的另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責任方式,而《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并未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因此,即使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方(即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不包括支付違約金。 
  根據本案裁判摘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部分條款將會被認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0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據共同印發(fā)了GF-2008-0171《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實踐中普遍使用。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第1款第(2)項約定:逾期超過__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第1款第(2)項約定:逾期超過__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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