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借款有房產抵押糾紛律師 借款不還可拿房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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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房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保證人還用承擔保證責任嗎?

堯某因資金周轉向好友鄭某借款25萬元,并以謝某的房屋做抵押。房屋所有人謝某同意抵押,并在借款合同中簽字作抵押擔保。事后,雙方并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鄭某找不到借款人堯某還錢,因此找擔保人謝某承擔擔保責任。本案中抵押未辦理登記,保證人還用承擔保證責任嗎?

律師解答:謝某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同意以房屋作抵押擔保,擔保合同是成立的。雖然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并不影響謝某承擔擔保責任。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案中,謝某用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為堯某進行擔保,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之間的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北景钢,抵押房屋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xù),因此抵押權不能成立。

雖然抵押權不成立,但由于謝某未辦理登記手續(xù),導致鄭某的抵押權未能成立,謝某的這一行為,構成抵押合同的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擔保人謝某應在其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對借款人堯某不能清償部分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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