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概述: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廣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刑事律師 廣州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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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1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5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實際,現就審理此類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二)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三)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四)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jié)、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構成犯罪已有規(guī)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guī)定。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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